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介绍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1.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三)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 |||
1万平方米以下 不少于1人 | |||
1~5万平方米 不少于2人 | |||
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2总承包单位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 |||
5k万元以下 | 不少于1人 | ||
5k万~1亿元 | 不少于2人 | ||
1亿元及以上 | 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3分包单位按照施工人员配备: | |||
专业承包单位 | 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 ||
劳务分包单位 |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 | 不少于1人 | |
施工人员在50200人 | 不少于2人 | ||
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 | 不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 总人数的5% |
(四)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置
1.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