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介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D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年 1次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级培训的内容如下:
(矿)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 (工段、区、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外来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五)现场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