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

时间图标 2024-08-27 02:12:29 眼睛图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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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告知备案介绍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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