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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2 号(第 78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
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
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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