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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74 号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 2023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 年 1 月 24 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
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
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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