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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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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 年 9 月 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止和减少海  
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全  
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 45 日报  
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  
(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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