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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于 2002 年 1 月 26 日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
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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