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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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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于 2002 年 1 月 26 日发布200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  
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核合格后上岗作业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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