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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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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 年 11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03 月 0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范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下简称  
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  
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  
作。  
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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