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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
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
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
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
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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