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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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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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