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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3 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
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
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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