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pdf
450.31KB
收藏
下载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11 月 2 日印发,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
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
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
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
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
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
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