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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
〔2019〕8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
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
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
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发〔2002〕87 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
13 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 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 年 1 月 25 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
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 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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