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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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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  
〔2019〕8 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治区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  
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  
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  
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200287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2003〕  
13 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 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 1 25 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  
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 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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