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pdf
图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pdf

646.95KB
收藏图标
下载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3 年 9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公布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8 月 26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  
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以下简称批发企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以  
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别取烟花爆竹经批发可证以  
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当按照保障安全一规划理布局量控制、  
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  
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  
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行企业申请级发证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  
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445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