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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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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1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生产安全  
经营安全  
运输安全  
燃放安全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  
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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