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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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
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
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
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
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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