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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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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3 年 7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3 日  
安监总局第 78 号令,20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设、  
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  
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  
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  
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  
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  
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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