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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经 2007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9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  
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  
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  
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  
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  
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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