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注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科目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是一个相对重要的考点。中科建安对这一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知识点总结,以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并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考频 2 次)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历年真题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B.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拘役的人员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C.硝酸铵的销售、购买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D.公安机关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答案】B
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本规定的深入学习和实践,中科建安旨在提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生的应对能力,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使用这些知识,以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我们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中科建安知识点的加持,每位注册安全工程师都能在考试中有所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