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注安的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占有一席之地。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中科建安对这一考点进行了详尽的知识点总结。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2: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考频 1 次)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历年真题
甲省乙市丙县某爆破公司长期为本县的矿山企业实施爆破作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该县风景名胜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乙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B.在该县城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C.该公司应当将不再使用的雷管登记造册,并报丙县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D.该公司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丙县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答案】D
通过对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深入剖析和实践,我们旨在丰富考生们的知识储备,使他们在考场上遇题不慌,以及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自信地应用这些知识,使爆破作业的安全无虞。我们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每一位注册安全工程师都能在其岗位上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