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维护特定群体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中级注安考生要深入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规范,有效地维护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中科建安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提供了一套详尽的学习材料。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考点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考频 3 次)
女职工一般规定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
具体规定 | 经期 |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 | 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
产期 | 产假不少于 90 天 | |
哺乳期 |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
16≤未成年工<18<>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历年真题
某食品公司招聘一批工人,其中,李某和王某被分配在包厢车间,李某已怀孕 2 个月,王某现年 17 周岁。根据《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公司不得安排王某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B.该公司不得安排李某加班
C.该公司不得安排李某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D.该公司不得安排王某加班
【答案】A
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的知识要点,不仅能够帮助中级注安考生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也能在他们的职业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中科建安提供的知识点总结,考生能够深入地了解特殊保护的具体应用,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决策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持续的学习和实践,陪伴每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化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