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权利和义务
1.驾驶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正确使用安全带,掌握车载灭火器和应急处置设备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警告标志和货物捆扎工具等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小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2)接受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3)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按照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2.驾驶员的权利
(1)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2)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劳动合同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运营的拒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比如强令违法操作、超载、超员等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紧急情况下停止运营的紧急避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