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 号)”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同时,该考核应当在其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 个月内完成。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安师,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http://dlaqgl.jtzyzg.org.cn).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到期前 3 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
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 3 年。但倘若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安全投入要求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 1%来逐月提取。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了上述使用范围外,安全生产奖励和评优费用(需要注意比例,不能过高)、承运人责任险、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可以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但是更换车辆轮胎、车辆维修费等常态成本费用不应归类为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