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来源 |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6 条 |
不符合货运经营驾驶人员从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8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8 条 |
(1)强行招揽货物的:(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品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9 条;《道路货物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0 条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70 条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70条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7 条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4.5t 以下除外)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8 条 |
己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59 条 |
(1)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2)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3)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4)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5)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6)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 禁运、限运物资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64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