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要求
1.导除静电装置
(1)行车导静电装置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2017) 的要求,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安装符合《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65- 2005)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mm2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见图 4-18),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载、满载应始终接地,以避免需要排除静电时而没有接地从而造成意外。
当拖地胶带使用一段时间而被磨短时,可将车架后端的固定螺栓松开,将拖地胶带拉出一段。
如果拖地胶带使用到不能再延长时,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接地铁链。
(2)驻车导静电装置
驻车导静电装置能够将罐车内感应的静电导除,避免与外界物质发生跳火;使罐车和整个装卸设备保持等电位,防止出现电位差;同时,对物料中电荷有加快泄漏的作用。
对于充装易燃介质的罐车,除了行车导静电装置外,还应有驻车导静电装置。驻车导静电装置应至少选择以下一种。
1)罐车带有接地片(柱),接地片(柱)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 5Ω。
2)罐车带有接地卷盘,卷盘的接地线应柔软,展开、收回灵活,末端应装设弹性鳄鱼夹,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 5Ω。鳄鱼夹在连接静电导线时一定要选择无锈蚀且裸露的金属部位,不能将其连接在锈蚀严重或有油漆的地方。
2.灭火器
(1)火灾和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可分为:
1)水基型灭火器(包括清洁水或带添加剂的水,如湿润剂、增稠剂、阻燃剂或发泡剂等);
2)干粉灭火器;
3)二氧化碳灭火器;
4)洁净气体灭火器。
(2)灭火器适用火灾类型
1)泡沫灭火器
属于水基型灭火器的一种,适用于扑救一般 B 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 类火灾,但不能扑救 B 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 C 类和 D 类火灾。
2)干粉灭火器
一般分为 BC 干粉灭火剂(碳酸氢钠)和 ABC 干粉灭火剂(磷酸铵盐)两大类,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期火灾,也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ABC 型)。
3)二氧化碳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 B 类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C 类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和扑救 E 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钾、钠、镁等轻金属火灾。
4)洁净气体灭火器
主要有卤代烷烃气体灭火器、惰性气体灭火器和混合气体灭火器。适用于 A、B、C、E 类火灾,适用于固体火灾、液体火灾、融化固体火灾、气体火灾、带电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