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运、凭证运输相关文件
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由承运人随车携带。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主要载明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等信息。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必须申请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牲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应 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
危险废物的移出人需要填写 、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
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3 号)的要求,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 3 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 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 12 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