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安师《道路运输安全》知识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时间图标 2024-09-14 03:29:35 眼睛图标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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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

1.车辆技术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危货运输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2)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2008)的要求,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下次检验日期和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等内容。

(3)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安装符合《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 13365- -2005)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mm2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载、满载应始终接地。

2.车辆管理要求

(1)数量及所有权的要求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 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 辆以上。

若为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少于 5 辆。

(2)罐体容积或车辆载质量要求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具体计算方法:罐体容积×充装介质密度×装载系数<该车核定载质量。<>

要求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m3,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t,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3)车型限制

1)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黄、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4)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4)车辆使用限制

1)严格禁止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2)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有毒、感染性或者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除外。

3)除运输有毒、感染性或者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外,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和损害。

4)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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