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及使用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5 号)的要求,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t 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同时,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