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相关规定
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建筑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的限界或总负载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m;
(2)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m;
(3)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m;
(4)车货总质量超过图 3-31 所示相应车型的总质量限值。
2.申请流程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申请流程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2)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3)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4)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3.申请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m,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m,或者总长度超过 28m,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kg,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4.行驶要求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2)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3)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4)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5)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6)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