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
1.强制报废
我国的机动车报废实施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两种方式。
一方面,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另一方面,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施引导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年第 12 号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
2.引导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