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设施设备的正确装配和使用
1.轮胎
基本要求:
(1)承载能力: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2)翻新轮胎:普通货车车轮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其余车轮使用翻新轮胎则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GB7037-2007)等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符合标准的翻新胎具有胎面磨耗标志,具备“RETREAD”或“翻新”等字样,标注翻新次数、翻新批号或胎号,具有出厂检验印记等特征。
(3)合理搭配轮胎:同一轴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换装新胎时,应尽量做到整车或同轴同换。
(4)轮胎磨损控制要求:挂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3.2mm,其他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1.6mm。
除了花纹深度有要求外,轮胎的胎面不应有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同时,轮胎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因此,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轮胎存在上述隐患时必须及时更换。
2.制动系统
(1)制动器: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2)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半挂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3)ABS 和 EBS: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装置。
(4)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备。
3.车辆尾部标志板和车身反光标识
(1)车辆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 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2)车身反光标识。
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 50%,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4.前下部防护、侧面防护和后下部防护
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应按《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26511-2011)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应按照《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也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 GB11567—201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5.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如果是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