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分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和中级注安师考试,不少考生都知道中级注安师考试,对于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并不了解。近日,安徽省发布了安徽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建安整理了办法相关内容,供各位考生参考。
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安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安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初级注安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注安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六条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电子合格证明,该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有效。该证书由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
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的注册
第十二条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初级注安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授权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登记的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安徵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登记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徽省初级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证》。
第十七条《安徽省初级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重新、延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科目、学时时长,取得再教育合格证书(明)。
第十八条初级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应当定期公布注安师从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的情况。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初级注安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初级注安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初级注安师可在其执业范围(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安师执业行业见附件),从事与其安全知识和能力相适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初级注安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安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安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取得初级注安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初级注安师类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初级注安师从业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初级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初级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用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人员不按期进行延期注册,不得继续从事与初级注安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序号 | 专业类别 | 执业行业 |
1 | 煤矿安全 | 煤炭行业 |
2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
3 | 化工安全 |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
4 | 金属冶炼安全 |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
5 | 建筑施工安全 | 建设工程各行业 |
6 | 道路运输安全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 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
7 |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 电力等其他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