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战中级注安《其他安全》的冲刺阶段,事故调查组的悉心组建及其明细的职责划分,是确保事故原因揭示、责任界定清晰的基石。中科建安针对这一关键考点,整理了事故调查组组成与职责的相关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们建立起对这一复杂过程的清晰理解,为考试中的良好表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篇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
考点五: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考频 4 次)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⑦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⑧其他。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通过中科建安的知识点总结,考生们应能深刻理解事故调查组组建的逻辑与职责分配的重要性。我们鼓励考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增强对复杂情境下事故调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愿每位考生都能在考场上挥洒自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赢得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