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与实施)介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记录、治理、通报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规范隐患排查治理闭环运行。
(2)结合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排查周期、责任部门及人员,作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依据。
3)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
(4)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或短时间内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测监控,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截止后,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完成治理并评估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排查时间、事故隐患内容、整个措施及整改结果等信息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