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介绍
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 ”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