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时间图标 2024-08-27 03:58:24 眼睛图标 40
活动图片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介绍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氧气浓度19.5%~21%,富氧环境≤23.5%)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