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介绍
1.考核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2.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延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 3 年。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