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时间图标 2024-08-27 03:16:17 眼睛图标 145
活动图片

相关规定介绍

煤矿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1.培训计划和费用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40%.

2.培训档案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保存 3 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6 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

煤矿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1.考核时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规定要求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2.考核发证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 3 年考核一次。

煤矿安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1.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2.培训时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3.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4.延期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参加不少于24 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5.重新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承办者与场所管理者安...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单位、政府、政府部门...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