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流程:
收货单位一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3 日内审查一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一运达目的地一收货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一3 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