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六、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时间图标 2024-08-27 01:17:12 眼睛图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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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介绍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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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①劳动者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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