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
1.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音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罚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