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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

2025-02-26 06:45:31 阅读:26
内容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

A、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B、造成8人重伤的事故

C、造成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造成15人重伤的事故

E、造成1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1死3伤100万)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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