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露天矿山专业注安师配备的问题,处罚要求是什么?

时间图标 2024-07-10 00:47:52 眼睛图标 243
活动图片

来信内容:

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有规定:矿山应当配备对应专业类别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针对上述条文规定,有以下两点疑问: 1、之前,只对地采矿山有强制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后,露天矿山是否必须配备对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2、《条例》实施后,若露天矿山未配备对应专业的注安师,是否会对今年9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露天矿山企业延期换证有影响?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因此露天矿山应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师。


出自: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上一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任职条件是否满...下一篇:露天矿山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