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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
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
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
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
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
构建理念先、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
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
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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