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 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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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矿安﹝2021﹞156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灭火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 年第 22 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煤矿防灭火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
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
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
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
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
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
需要。
第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
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
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
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
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
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
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
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
层的防灭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