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临考考点: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时间图标 2024-10-10 03:16:33 眼睛图标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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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安考试仅剩下两个月的时间,大部分考生已经进入考前阶段。在此阶段,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率,中科建安整理了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临考知识点: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快来了解一下吧。

注安考试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一:《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考点二:《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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