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安《法律法规》备考之章节要点记背31-40

时间图标 2024-09-25 06:00:18 眼睛图标 55
活动图片

2024年中安《法律法规》备考之章节要点记背21-30详细介绍了安全生产许可及各种条件,指出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标准,未中级注安备考提供依据,请广大考生参考。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考点 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内容

时间

企业申请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应于期满前

3 个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

3 年

 

考点 3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花费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考点 33:煤矿停产整顿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截止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 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考点 34:煤矿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考点 35: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36: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考点 3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 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 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 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考点 38: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1.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 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申办程序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39: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2.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 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 岗作业。

考点 40: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 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 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 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 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希望以上知识总结能帮助考生更好的应对接下来的考试,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在2024年中级注安考试中游刃有余,取得理想成绩!

上一篇:2024年中级注安师《安全管理》高频...下一篇:2024年注安《其他实务》备考之章节...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