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注安的课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中的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扮演着较重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广泛的安全规范与法律知识,还说明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不可或缺。中科建安针对这一关键知识点进行了总结与梳理,以便广大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和理解。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考频 3 次)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通过中科建安的知识点总结,我们旨在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各个方面。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使注册安全工程师们可以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以维护我们社会的安全运行。在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中,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