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注安师《法律法规》历年易错点:行政处罚概述

时间图标 2024-09-23 02:27:49 眼睛图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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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级注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中,考生们需要对行政处罚的概述有所了解,并掌握这一考点,这不仅是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是是每一位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完成的任务。中科建安针对这一专业要求,进行了详细的知识点梳理,以帮助考生详细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内容。

注安考试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考点 1:行政处罚概述(考频 2 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历年真题

有关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

B.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警告处罚属于声誉罚

C.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加处罚款属于财产罚

D.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

【答案】B

对行政处罚概述进行深入学习,是为了使考生们未来在职业实践中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科建安通过本次知识点总结,为中级注安考生提供了扎实的学习材料,旨在帮助他们在法律知识方面取得坚实的进步,从而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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