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的深入学习中,中级注安会接触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一个既复杂又细致的领域。中科建安将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以便学员能够掌握事故报告流程的方方面面。从初步的报告义务到详细的报告内容,再到报告的时限要求,每一个细节都是构建安全生产体系的基石,旨在维护事故应对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点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考频 3 次)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历年真题
甲施工单位承建某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2021 年 5 月 8 日,甲施工单位在地下室浇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施工单位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甲施工单位应当报告的内容是()。
A.建设单位概况和事故的详细经过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C.事故现场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D.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的性质
【答案】C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深刻理解,中级注安可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反应,使相关信息被系统、按时地上报。这不仅对紧急响应是重要的,也对事后的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制定预防措施具有指导意义。通过这种方式,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仅促进了企业生产安全的持续改进,同时也承担了保护员工福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